在备考民法的过程当中,很多考生容易将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搞混,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有何区别。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销。
故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属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经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以上便是中公法考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区别,复习考点的考生可以了解收藏下,如相关考点还有疑问的可直接留言咨询。